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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上訴人 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興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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