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重上,9,2009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上訴人 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興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