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157,2010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戊○○
己○○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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