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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 月20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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