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278,201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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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3 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278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鄔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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