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29,200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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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豪統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子○○

上 訴 人 癸○○
辛○○
戊○○
OR 97209 U.S.A
己○○
甲○○
前列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共有坐落高雄縣鳥松鄉○○段722 、724 地號土地,因依仁武地政事務所複丈分割成果圖,各共有人分割取得土地位置不同,市價或有差異,且分得土地面積互有增減,須鑑定上開土地市價,確定各應找補金額,訴訟始能進行。
經指定太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用為新台幣5 萬元,請於文到7 日內逕向該事務所(地址:高雄市三民區○○○路70 號4樓)預為繳納,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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