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甲○○○兼丙○.
己○○即丙○○.
戊○○即丙○○.
乙○○即丙○○.
辛○○即丙○○.
申○○○即丙○.
辰○○○即丙○.
子○○即丙○○.
丑○○即丙○○.
癸○○即丙○○.
寅○○即丙○○.
卯○○即丙○○.
兼上列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庚○○兼丙○○.
被上訴人 壬○○
丁○○
兼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午○○
被上訴人 未○○
巳○○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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