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88,201003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李汶哲律師
吳晉賢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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