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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兼追加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超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追 加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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