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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上訴人即 甲○○
附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被上訴人即 丙○○
附帶上訴人 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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