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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上訴人 戊○○
甲○○
辛○○
壬○○
庚○○
己○○
乙○○
癸○○
子○○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1 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各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利息,暨自民國97年2 月1 日起至返還各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日止,各按月再給付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戊○○、辛○○、壬○○、庚○○、己○○、乙○○、癸○○、子○○、丁○○、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份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1287、1291、129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係伊管理之國有土地,於92年1 月前遭被上訴人無權占有,分別興建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伊受有損害,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自92年1月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申報地價年息5.25% 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戊○○應給付1 萬6,422 元、被上訴人甲○○應給付1 萬8,018 元、被上訴人辛○○應給付4 萬4,772 元、被上訴人壬○○應給付4 萬0,404 元、被上訴人庚○○、壬○○應共同給付4 萬0,404元、被上訴人己○○、乙○○、癸○○、子○○應共同給付3 萬3,306 元、被上訴人丁○○應給付4 萬0,404 元、被上訴人丙○○應給付1 萬6,38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2 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不當得利,被上訴人戊○○為276 元、被上訴人甲○○為303 元、被上訴人辛○○為753 元、被上訴人壬○○為680 元、被上訴人庚○○、壬○○共為680 元、被上訴人己○○、乙○○、癸○○、子○○共為560 元、被上訴人丁○○為680 元、被上訴人丙○○為276 元(原審依申報地價年息2%計算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判決被上訴人各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暨自97年2 月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按申報地價3%計算不當得利部分聲明上訴;
上訴人起訴另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確定)。
上訴人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利息,按月再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
三、被上訴人戊○○、甲○○、壬○○則以:系爭土地生活機能交通不便,原審按申報地價年息2%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適當,上訴人請求按5%計算並不適當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3 筆土地分別於64年、65年間登記為國有,且上訴人現為管理機關。
㈡被上訴人戊○○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1 號建物(如附圖編號A1及A2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占用系爭1294地號土地面積8 平方公尺。
㈢被上訴人甲○○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12號建物(如附圖編號G 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33平方公尺。
㈣被上訴人辛○○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10號建物(如附圖編號F 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82平方公尺。
㈤被上訴人壬○○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9號建物(如附圖編號E 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㈥被上訴人壬○○、庚○○共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8 號建物(如附圖編號D 所示)占用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㈦被上訴人己○○、乙○○、癸○○、子○○共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4 號建物(如附圖編號C 所示)占用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
㈧被上訴人丁○○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4 號附1 建物(如附圖編號B 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㈨被上訴人丙○○所有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4之10號建物(如附圖編號H1及H2所示)占有系爭1287地號土地面積5 平方公尺,占用系爭1291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
㈩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均於92年之前即已存在而占有系爭3筆土地。
系爭1287、1291、1294地號土地之面積各為7,450 平方公尺、1,451平方公尺、3,984平方公尺,除系爭1287、1291地號土地於92年12月以前(含92年12月)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000 元外,其餘1294地號土地及系爭1287、1291地號土地自93年1 月起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100 元。
系爭3筆土地均需透過中洲一路與外通連,附近無商家。
五、本件應審究者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以若干為適當?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無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被上訴人分別占用系爭土地興建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業經原審認定被上訴人無權占有,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上訴人確定。
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㈡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此一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亦準用之,土地第97條第1項及第1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10% 最高額,此亦有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位處高雄市旗津區,被上訴人占用部分係供作住宅使用,均位於渡船巷內,並無商業活動,可經由中州一路對外聯絡,交通並無不便,生活機能尚可等情,有現場照片25張在卷可稽(原審卷第97至103 頁)。
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位置、被上訴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認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以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相當,被上訴人戊○○、甲○○、壬○○辯稱:渠等占用之系爭土地生活機能交通不便,上訴人請求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損害金不適當云云,並無可採。
次查被上訴人各占有土地之面積如附表一所示,而系爭土地除第1287、1291地號土地於92年12月以前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000元外,其餘土地之申報地價,以及系爭1287、1291地號土地自93年1月起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則有地價第二類謄本3份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157頁、第10頁、第172 頁)。
據此計算被上訴人自92年2 月起至97年1月止,共計5 年期間,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所受不當得利各如附表四所示;
另自97年2 月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月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金額各如附表五所示。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請求之金額在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利息,及自97年2月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五所示金額範圍內,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被上訴人各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駁回上訴人如主文第2項所示請求部分,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附表一:
┌──┬─────┬──────────────┬───────────┐
│編號│返還義務人│ 占用土地之地號與面積 │占用土地之地上物門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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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戊○○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22│1 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以及同段1294│ │
│ │ │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2所示部分│ │
│ │ │面積8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二 │甲○○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
│ │ │地如附圖編號G 所示部分面積33│12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三 │辛○○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
│ │ │地如附圖編號F 所示部分面積82│10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四 │壬○○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
│ │ │地如附圖編號E 所示部分面積74│9 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五 │壬○○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
│ │庚○○ │地如附圖編號D 所示部分面積74│8 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六 │己○○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
│ │乙○○ │地如附圖編號C 所示部分面積61│4 號。 │
│ │癸○○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子○○ │ │ │
├──┼─────┼──────────────┼───────────┤
│ 七 │丁○○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2之│
│ │ │地如附圖編號B 所示部分面積74│4 號附1 。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八 │丙○○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64之│
│ │ │地如附圖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5 │10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以及同段1291│ │
│ │ │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H2所示部分│ │
│ │ │面積25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附表二:
┌──┬─────┬─────────┬───────┬────┬─────────────────────┐
│編號│返還義務人│ 無 權 占 用 土 地│ 占 用 期 間 │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個月×期間= │
│ │ │ 之 位 置 與 面 積│ │ │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加計遲延利息 │
├──┼─────┼─────────┼───────┼────┼─────────────────────┤
│ 一 │戊○○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22㎡ ×2% ÷12×11個月 =807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22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22㎡ ×2% ÷12×49個月 =3,773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8 ㎡ ×2% ÷12×60個月 =1,680元 │
│ │ │1294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 │
│ │ │編號A2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8平方公尺。 │ │ │ │
│ │ ├─────────┼───────┼────┼─────────────────────┤
│ │ │ 合 計 │ │ │6,260 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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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甲○○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33㎡ ×2% ÷12×11個月 =1,21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G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33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3㎡ ×2% ÷12×49個月=5,660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6,870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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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辛○○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82㎡ ×2% ÷12×11個月 =3,007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F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82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82㎡ ×2% ÷12 ×49個月=14,063元│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 │ │ │17,070元 │
│ │ │ 合 計 │ │ │遲延利息:自97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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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壬○○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74㎡ ×2% ÷12×11個月 =2,713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E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74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74㎡×2%÷12×49 個月=12,691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15,404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五 │庚○○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74㎡ ×2% ÷12×11個月 =2,713元 │
│ │壬○○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D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74 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74㎡×2%÷12×49 個月=12,691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15,404元 │
│ │ │ │ │ │遲延利息:均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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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己○○ │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 │2,000元 │2,000元×61㎡ ×2% ÷12×11個月 =2,237元 │
│ │乙○○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癸○○ │編號C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子○○ │61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61㎡×2%÷12×49 個月=10,462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12,699元 │
│ │ │ │ │ │遲延利息:己○○部分自97年3 月4 日,被告莊│
│ │ │ │ │ │永利部分自97年8 月9 日,被告癸○○、子○○│
│ │ │ │ │ │部分自97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 │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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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丁○○ │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 │2,000元 │2,000元×74㎡ ×2% ÷12×11個月 =2,713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B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74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74㎡×2%÷12×49個月=12,691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15,404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八 │丙○○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30㎡ ×2% ÷12×11個月 =1,10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5 平方公尺,以及同├───────┼────┼─────────────────────┤
│ │ │段1291地號土地如附│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0㎡×2%÷12×49個月=5,145元 │
│ │ │圖編號H2所示部分面│年1 月止共49個│ │ │
│ │ │積25平方公尺,合計│月 │ │ │
│ │ │30平方公尺。 │ │ │ │
│ │ ├─────────┼───────┼────┼─────────────────────┤
│ │ │ 合 計 │ │ │6,245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附表三:
┌──┬─────┬─────────┬─────────────────────────────┐
│編號│返還義務人│ 無權占用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月= 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
├──┼─────┼─────────┼─────────────────────────────┤
│ 一 │戊○○ │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2,100元×30㎡ ×2% ÷12月 =105元 │
├──┼─────┼─────────┼─────────────────────────────┤
│ 二 │甲○○ │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2,100元×33㎡ ×2% ÷12月 =1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三 │辛○○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2,100元×82㎡ ×2% ÷12月 =287元 │
├──┼─────┼─────────┼─────────────────────────────┤
│ 四 │壬○○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2,100元×74㎡ ×2% ÷12月 =259元 │
├──┼─────┼─────────┼─────────────────────────────┤
│ 五 │庚○○ │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2,100元×74㎡ ×2% ÷12月 =259元 │
│ │壬○○ │ │ │
│ │(共同給付)│ │ │
├──┼─────┼─────────┼─────────────────────────────┤
│ 六 │己○○ │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2,100元×61㎡ ×2% ÷12月 =2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乙○○ │ │ │
│ │癸○○ │ │ │
│ │子○○ │ │ │
│ │(共同給付)│ │ │
├──┼─────┼─────────┼─────────────────────────────┤
│ 七 │丁○○ │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2,100元×74㎡ ×2% ÷12月 =259元 │
├──┼─────┼─────────┼─────────────────────────────┤
│ 八 │丙○○ │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2,100元×30㎡ ×2% ÷12月 =105元 │
└──┴─────┴─────────┴─────────────────────────────┘
附表四:
┌──┬─────┬─────────┬───────┬────┬─────────────────────┐
│編號│返還義務人│ 無 權 占 用 土 地│ 占 用 期 間 │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個月×期間= │
│ │ │ 之 位 置 與 面 積│ │ │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加計遲延利息 │
├──┼─────┼─────────┼───────┼────┼─────────────────────┤
│ 一 │戊○○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 元×22㎡×5%÷12×11個月=2,017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22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22㎡×5%÷12×49個月=9,433 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8 ㎡×5%÷12×60個月=4,200元 │
│ │ │1294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 │
│ │ │編號A2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8平方公尺。 │ │ │ │
│ │ ├─────────┼───────┼────┼─────────────────────┤
│ │ │ 合 計 │ │ │15,650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二 │甲○○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 元×33㎡×5%÷12×11個月=3,025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G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33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33㎡×5%÷12×49個月=14,149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17,174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三 │辛○○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 元×82㎡×5%÷12×11個月=7,517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編號F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82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82㎡×5%÷12×49個月=35,158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 │ │ │42,675元 │
│ │ │ 合 計 │ │ │遲延利息:自97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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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壬○○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 元×74㎡×5%÷12×11個月=6,783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編號E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74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74㎡×5%÷12×49個月=31,728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38,511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五 │庚○○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 元×74㎡×5%÷12×11個月=6,783元 │
│ │壬○○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編號D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74 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74㎡×5%÷12×49個月=31,728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38,511元 │
│ │ │ │ │ │遲延利息:均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六 │己○○ │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 │2,000元 │2,000 元×61㎡×5%÷12×11個月=5,592元 │
│ │乙○○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癸○○ │編號C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子○○ │61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61㎡×5%÷12×49個月=26,154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31,746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七 │丁○○ │高雄市○○區○○段│92年2月起至同 │2,000元 │2,000 元×74㎡×5%÷12×11個月=6,783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編號B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74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74㎡×5%÷12×49個月=31,728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38,511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八 │丙○○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 元×30㎡×5%÷12×11個月=2,75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止共11個│ │ │
│ │ │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5 平方公尺,以及同├───────┼────┼─────────────────────┤
│ │ │段1291地號土地如附│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30㎡×5%÷12×49個月=12,863元 │
│ │ │圖編號H2所示部分面│年1 月止共49個│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積25平方公尺,合計│月 │ │ │
│ │ │30平方公尺。 │ │ │ │
│ │ ├─────────┼───────┼────┼─────────────────────┤
│ │ │ 合 計 │ │ │15,613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附表五:
┌──┬─────┬─────────┬─────────────────────────────┐
│編號│返還義務人│ 無權占用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月= 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
├──┼─────┼─────────┼─────────────────────────────┤
│ 一 │戊○○ │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2,100元×30㎡ ×5% ÷12月 =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二 │甲○○ │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2,100元×33㎡ ×5% ÷12月 =2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三 │辛○○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2,100元×82㎡ ×5% ÷12月 =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四 │壬○○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2,100元×74㎡ ×5% ÷12月 =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五 │庚○○ │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2,100元×74㎡ ×5% ÷12月 =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壬○○ │ │ │
│ │(共同給付)│ │ │
├──┼─────┼─────────┼─────────────────────────────┤
│ 六 │己○○ │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2,100元×61㎡ ×5% ÷12月 =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乙○○ │ │ │
│ │癸○○ │ │ │
│ │子○○ │ │ │
│ │(共同給付)│ │ │
├──┼─────┼─────────┼─────────────────────────────┤
│ 七 │丁○○ │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2,100元×74㎡ ×5% ÷12月 =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八 │丙○○ │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2,100元×30㎡ ×5% ÷12月 =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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