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上訴人 乙○○
7樓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複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