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易,164,2010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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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被上訴人 乙○○
7樓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複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該訴訟事件所訴請確認所有權不存在及塗銷登記之標的物,即係本件訴訟事件之丙建物,該訴訟事件倘上訴人獲勝訴判決,則其基於所有權提起之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有理由),有上訴人提出之該訴訟事件準備書狀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42~147 頁),因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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