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易,57,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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