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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5,217 元【1,501,717 +1,553,500 =3,055,21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外,其餘23,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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