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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上訴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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