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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力威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 訴 人 肯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原威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德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昆慶企業行即卓福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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