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建上,15,200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上訴人 永盛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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