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建上,27,2011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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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威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複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李嘉慶律師
複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吳威為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拱源已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本院98年度建上字第2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前之100 年3 月31日變更為吳威,有交通部100 年3 月29日路人力字第1001001955號任免遷調通知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

茲據吳威於100 年7 月7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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