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小燕律師
乙○○
被上訴人 信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3 月15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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