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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林斐章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鄭朝郁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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