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重上,99,2011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林斐章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鄭朝郁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