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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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