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重上更(三),30,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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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被 上 訴人 甲○○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 月15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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