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9,上,116,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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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華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慈香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廷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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