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順全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清波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357 萬671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 萬4663元,上訴人僅繳納4 萬3377元,尚有1 萬1286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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