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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上訴人 乙○○
甲○○
丁○○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6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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