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9,保險上,1,2010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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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4 月9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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