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9,再,18,2011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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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李世緯即原名李伯.
再審被告 張志宏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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