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克鴻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上品王食品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39,457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5,6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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