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向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上 訴人 金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珠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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