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0,抗,178,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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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洪永鑫
上列抗告人因與繆泰正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
10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 年度裁全字第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繆泰正並無抗告人簽認之所稱金額新台幣181 萬9 千元之借據,相對人之錄音光碟是否為抗告人之言詞,有待求證。

相對人與抗告人間尚有爭議之處,其存款明細為雙方合購汽車款項,抗告人有人證及事證可於訴訟時提出,原裁定准為假扣押,應請將原裁定廢棄等情。

二、查原裁定就債權人即相對人繆泰正對抗告人有金錢債權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情形,認債權人已提出相當資料釋明,縱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債權人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乃酌定相當擔保金准為假扣押及准抗告人供擔保後免為假扣押裁定,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所述各情,均係實體爭執事項,非假扣押程序所能審酌認定,有待將來兩造為訴訟行為時調查審判,其據以抗告,指摘原假扣押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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