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訴訟代理人 林水堂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上訴人 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巷5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 年11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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