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0,上國,1,2011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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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與陳春松等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8,546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833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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