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1,聲,75,201210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號
抗 告 人 郭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7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