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1,重上,100,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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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汽車大廈10樓1002室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克里斯托拖弗‧華特森 )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上訴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原訂民國(下同)101 年11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1 年11月8 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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