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1,重上,61,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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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程振隆
被上訴人 謝萬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5 月3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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