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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曾蘇綉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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