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2,上,179,201508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南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誠
被 上訴 人 南星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104 年7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