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2,上,65,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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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張明川
被 上訴 人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7 月29日102 年度上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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