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2,重勞上,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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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梁家銘
特別代理人 梁芳琳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村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霞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韓商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KC COTTERELL CO.,LTD法定代理人 朴承沅PARK SEUNG WO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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