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妙修,嗣已於民國104年5月1
-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發包之「路竹科學園
-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帶狀植林長度為0.6公里
- 四、本判原審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2萬5142元,及
-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 六、兩造爭執之事項為:㈠被上訴人植林有無短缺之數量?有無
- 七、被上訴人植林有無短缺之數量?有無多種植之數量?如有短
- 八、上訴人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如得請求,其金額為何?
- 九、綜上,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苗木短缺及未存活苗木之
-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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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上訴人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妙修,嗣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日變更為張偉顗,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5 月1 日農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1 紙在卷可稽。
是張偉顗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發包之「路竹科學園區平地造林」採購案(編號98年度平追10號),雙方於98年11月4 日訂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約定被上訴人負責將上訴人提供之桃花心木5000株、無患子3300株、光臘樹6000株、台灣櫸5000株、水黃皮2000株、印度紫檀2500株,及被上訴人自行購買籌獲之白千層2000株、台東石楠36株、土楠56株、綠紐樹56株、蘭嶼肉豆蔻32株、台灣櫸52株等樹苗,共2 萬6032株,移植至路竹科學園區指定位置,並進行為期3 年之撫育工作,且新植及交地株數必須100/100合格,撫育期間為95/100合格,承攬報酬則為新臺幣(下同)685 萬元,按各期驗收合格(新植及3 年撫育共13期)後支付。
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9 日開工,98年12月31日完成新植及支架架設,第1 期至第11期撫育工作均經驗收合格,並領取各期承攬報酬共648 萬0623元。
詎被上訴人雖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完工,惟最後1 期交地之工作標準必須100/100 合格,上訴人之監工人員發現有苗木存活不足、支架缺漏損壞等情形,不符合驗收標準,要求被上訴人改善補植,並於102 年3 月15日會勘後,當場開立改善通知單,限期改善,然被上訴人均未改善。
經上訴人派員實際清點,並於102年4 月8 日製作會勘紀錄(下稱系爭會勘紀錄),確認苗木存活情形如附表一所示,僅存活1 萬1201株。
被上訴人起先表示因天旱因素,苗木難以存活,要求減價收受;
後來又辯稱已縮小種植間距仍然無法補足株數,應係實際種植面積不足契約所定面積云云。
惟系爭承攬契約已編列刈草、灌水之工作費,被上訴人之工作即為協助苗木存活,且新植及11期撫育均經驗收合格,並無面積不足導致無法補植苗木之情事,顯然係被上訴人眼見補植數量龐大之推託之詞。
經上訴人不斷催告被上訴人履約,被上訴人均拒絕履約,上訴人不得已於102 年6 月6 日以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解除(按應係終止)系爭承攬契約。
為此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自預定完工次日(即102 年1 月21日)起至契約解除日之逾期違約金10萬1209元,及苗木短缺之損害61萬2283元,並追償未存活數量之工作費410 萬1267元,合計共481萬4759元。
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81 萬47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帶狀植林長度為0.6 公里(約6 米1 株:列) ,所以種植苗木之間距為3 公尺×3 公尺,惟被上訴人已將種植間距縮減為2 公尺×1.5 公尺。
倘若再縮小間距,種植過密,勢必影響苗木存活率,被上訴人按契約所定間距種植,理應不會出現株數不足之問題,可見係上訴人提供之造林面積不足契約所定面積所致。
即便存活數量不足,也是契約設計規劃之缺失,被上訴人並無可歸責之事由,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且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完工,上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上訴人並未依規定辦理驗收,已陷於受領遲延,卻逕自認定苗木存活不足、支架缺漏損壞,限期被上訴人改善。
惟上訴人從未提及應補植之品項、數量,致被上訴人不知如何改善。
上訴人縱於102 年4 月8 日清點株數,並製作會勘紀錄,亦無法證明苗木未能存活係在完工前發生,即無從令被上訴人負違約責任。
何況第1 期至第11期撫育工作均經驗收合格,存活率達95/100以上,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僅存活1 萬多株,上訴人所製作之系爭會勘紀錄,顯非實在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㈠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判原審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2 萬5142元,及自10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
㈢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㈣前開第一項上訴人勝訴部分,於上訴人以137 萬5000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以412 萬5142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㈤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訴人就其請求經判決駁回部分聲明不服,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68萬9617元,及自10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則未提上訴,已確定在案。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㈠兩造於98年11月4 日訂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植林後,自99年1 月起至101 年12月止,進行為期12期之撫育。
最後1 期撫育交地必須100/100 合格,承攬報酬為685 萬元,約定按各期驗收合格後交付。
㈡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9 日開工,98年12月31日完成新植及支架架設,其後第1 期至第11期撫育工作均經驗收合格,被上訴人並已領取新植及各期撫育款共648萬0623元。
㈢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完工,兩造於102 年3 月15日會勘後,經上訴人於同日開立改善通知單。
㈣被上訴人實際植林株數並未達契約所定數量。
㈤上訴人於102 年6 月6 日以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表示解除(按係終止)契約,經上訴人於翌日收受存證信函。
六、兩造爭執之事項為:㈠被上訴人植林有無短缺之數量?有無多種植之數量?如有短缺數量,有無可歸責之事由?如有多種植之數量,上訴人是否受有利益?㈡上訴人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如得請求,其金額為何?
七、被上訴人植林有無短缺之數量?有無多種植之數量?如有短缺數量,有無可歸責之事由?如有多種植之數量,上訴人是否受有利益?㈠上訴人主張其於102 年4 月8 日派員實際清點結果,確認苗木存活情形如附表一所載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會勘紀錄及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91頁至第94頁)。
又證人即旗山工作站技士吳欣瑾亦於原審證述:被上訴人於102 年1月22日報完工,監工回報存活率不足,支架有所損壞,伊即不斷發函請被上訴人改善補足。
後來被上訴人要求載明補足的數量,所以伊與張又元、賴明慶、陳敏雄、賴盈憲於102年4 月8 日去清點並製作會勘紀錄。
伊係森林系畢業,有能力辨識樹種。
其他清點人員也是,當時被上訴人並未反應清點結果不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165 頁、第166 頁)。
證人張又元亦證述:伊於102 年1 月擔任監工,伊接到廠商完工報告書,準備驗收前去現場查看,發現苗木不足,寫了報告給承辦人吳欣瑾,通知廠商改善,後來會同廠商到現場清點,才於102 年4 月8 日製作會勘紀錄。
當時廠商並未反應清點結果不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167 頁),核與另證人陳敏雄、賴盈憲、賴明慶等人分別於原審證述:伊等人於102 年4 月8 日到現場協助清點,清點結果就如會勘紀錄。
當時並未聽到廠商反應清點結果不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168 頁、第169 頁)相符,堪予採信。
又系爭會勘紀錄並經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斌漢註記「依合約本廠商應3m×3m種植1 株,現已近2m×1.5m 1株,貴處應行查明先前面積問題才是基本」等語後簽名確認。
足徵被上訴人除質疑種植面積是否有不足外,對於系爭會勘紀錄結果並無爭執。
是系爭會勘紀錄所記載之苗木存活數量1 萬1201株,不足數量1 萬7238株,而於無患子、土楠、編號12台灣櫸,則依序多種植2370株、4 株、33株等情,堪予採信。
㈡被上訴人雖抗辯: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帶狀植林長度為0.6 公里(約6 米1 株:列),所以種植苗木之間距為3m3m,其已將種植間距縮減為2m1.5m,理應不會出現株數不足之問題,應係造林面積未達契約所定面積所致,即使存活數量不足,亦係契約設計規劃之缺失云云。
然為上訴人所否認。
經查,系爭承攬契約明定造林面積17.2公頃,帶狀植林長度為0.6 公里(約6 米1 株:列),實際面積為17.8公頃。
而依系爭承攬契約第12條(八)規定:「本合約驗收成活株數以甘木、灌木、草花及草皮分開計列成活率,如有單項未達合格標準即列不合格,行株距得依現地狀況予以調整」,又依證人吳欣瑾證稱:所謂帶狀植林長度為0.6 公里(約6 米1株:列)是指行道樹栽植,約6 米可以種植1 株,這是大苗的部分,大苗就是台東石楠、土楠、綠紐樹、蘭嶼肉荳蔻、台灣櫸;
至於造林之面積,根據林務局的標準,每公頃可以種植1500到2000株。
以系爭承攬契約而言,平均每公頃約1500多株,符合林務局的標準,並不會太密等語(見原審卷第166 頁)。
另證人張又元證稱:平地造林並非指行距都是1米半或是1 米,這是種植有遇到障礙的情形,屬於比較密的狀況,原則上還是要照契約的數量,也就是每公頃1500多株等語(見原審卷第167 頁背面)。
足見系爭承攬契約所定帶狀植林長度為0.6 公里(約6 米1 株:列)係指行道樹(即大苗),至於造林之小苗行距則依現地狀況調整。
是系爭承攬契約對於造林之小苗,並未強制規定間距為3m3m或2m1.5m。
故被上訴人所辯系爭承攬契約規定苗木種植間距為3m3m云云,尚屬無據,不足採信。
又系爭承攬契約已列有整地放樣之工作項目,且被上訴人新植及支架架設早經驗收合格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
又依證人翁瀅植證述:伊於100 年7 月擔任旗山工作站的造林主辦,一直做到101 年7 月。
關於造林的撫育驗收過程,只有新植及最後交地才須逐棵清點,因為必須確認百分之百存活,至於撫育階段則用抽樣調查的方式驗收。
所謂抽樣調查就是依照林務局所定面積25m 20m 計算出存活數量,再乘20倍,就可以推算每公頃存活數量,推估造林面積之存活率等語(見原審卷第185 頁、第186 頁)。
另證人鄭滿盛證稱:伊係新植驗收的監工,後來負責監工到第11期,新植階段經伊逐棵清點過,才讓廠商報完工,所以伊可以確認新植的時候,清點的數量是正確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86 頁、第187 頁)。
又被上訴人並不否認上訴人提供之苗木,都已經確實種植等語(見原審卷第187 頁背面)。
足徵被上訴人確能依系爭承攬契約所定數量將苗木新植,並經監工逐棵清點數量無誤後為新植驗收。
則被上訴人所辯其將種植間距縮減,理應不會出現株數不足之問題,應係造林面積不足所致。
即使存活數量不足,亦係契約設計規劃之缺失云云,亦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又被上訴人另抗辯其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完工,上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上訴人並未依規定辦理驗收,已陷於受領遲延,卻逕自認定苗木存活不足,支架缺漏損壞,限期改善。
惟上訴人縱未提及應補植之品項、數量,致其不知如何改善,系爭會勘紀錄無法證明苗木未能存活係在完工前發生云云。
惟查,系爭承攬契約第12條㈡規定,驗收程序於廠商書面通知後,監工單位認定核實後,上訴人派員檢驗,作成驗收紀錄。
惟本件被上訴人申報完工後,並未經監工認定核實,業經證人張又元證述明確,而被上訴人亦不否認上訴人曾經通知限期改善,雙方於102 年3月15日會勘後,甚至當場開立改善通知單,足見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完工當時,確未達100/100 合格之完工標準,其所辯上訴人受領遲延云云,即無足採。
又被上訴人承攬之工作內容為系爭承攬契約所明定,被上訴人自難諉為不知應種植之樹種、數量,其所辯不知如何改善云云,亦不足採信。
綜上,被上訴人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有植林短缺契約預定之數量共1萬7238株,堪予認定。
㈣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雖多種植無患子2370株、土楠4 株、台灣櫸33株,但因該多種植之無患子、土楠及台灣櫸,均非上訴人所需要者,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作業要點及104 年度木材市價月份別報告表為計算依據,上開樹木處分之價值尚不及處分樹木所需支付之工資、機具等費用。
故被上訴人所多種植之樹木,對於上訴人而言並無受有利益等情。
按被上訴人多種植之前揭苗木,並非系爭承攬契約所約定種植者,核屬契約外之給付,而被上訴人迄未能就上訴人仍因之受有利益之事實,舉證證明,是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多種植之苗木數量,上訴人並未因之受有利益,應可採信。
八、上訴人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如得請求,其金額為何?依系爭承攬契約第13條㈠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各期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當期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
,同契約第17條㈢規定:「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即被上訴人)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即上訴人)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見原審卷第16頁背面、第18頁)。
查本件被上訴人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有植林短缺契約預定之數量共1 萬7238株等事實,已如前述,從而上訴人依系爭承攬契約之上開規定,於102 年6 月6 日依規定解除(按應係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後,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茲除上訴人請求之逾期違約金10萬1209元部分,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勝訴,被上訴人未提上訴,已確定在案外,爰就上訴人請求之苗木短缺之損害部分及未存活苗木之工作費損失部分審酌如下:㈠苗木短缺之損害部分:上訴人本件植林短缺契約預定之數量共1 萬7238株,業如前述,而上訴人主張其提供被上訴人移植之苗木,其中桃花心木、無患子、光臘樹、台灣櫸、印度紫檀係來自上訴人與訴外人盛吉綠美化企業公司98年平苗追4 號採購契約,每株苗木單價為30.566575 元;
水黃皮來自上訴人與訴外人坤林行97年平苗追6 號採購契約,每株單價27.421875 元;
另白千層、台東石楠、綠紐樹、蘭嶼肉荳蔻之價金依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單價計算,則苗木短缺1 萬7238株之損害部分為61萬2283元(詳如附表二所載)等情,有勞務契約書2 份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64頁至第73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予採信。
是上訴人請求賠償苗木短缺之損害61萬2283元部分,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未存活苗木之工作費損失部分:上訴人主張系爭承攬契約核給工作費用為685 萬元,經以未存活與原契約工作數量比例為基準,換算未存活部分之工作費用為423 萬4125元(詳如附表三所載)。
但因上訴人出資由被上訴人自行購買之苗木,其中短缺白千層1390株、台東石楠5 株、綠紐樹36株、蘭嶼肉荳蔻24株,其苗木未存活損失經費依序為41700 元、8655元、41544 元、34632 元(均詳如附表三所載)此部分價金合計為12萬6531元,另加計5/100 營業稅6327元,共計13萬2858元,而此部分前已於苗木短缺之損害賠償額列計,故於附表三重複列計之部分應予扣除,則未存活苗木之工作費損失部分為410 萬1267元(即0000000 元-132858元=410 萬1267元)等情,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予採信。
是上訴人請求賠償未存活苗木之工作費損失410 萬1267元,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綜上,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苗木短缺及未存活苗木之工作費損失金額為471 萬3550元(即612283元+0000000 元=0000000 元)。
是上訴人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71 萬35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就此部分判命被上訴人僅給付其中之402 萬3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其餘68萬9617元(即0000000 元-0000000 元=68961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即有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4號附表一┌──┬─────┬─────┬─────┬────┬─────────┐
│編號│樹 種 │原契約數量│存活數量 │不足數量│備 註 │
├──┼─────┼─────┼─────┼────┼─────────┤
│ 1 │桃花心木 │ 5,000│ 756│ 4,244│被上訴人提供之小苗│
├──┼─────┼─────┼─────┼────┼─────────┤
│ 2 │無患子 │ 3,300│ 5,670│ │同上 │
├──┼─────┼─────┼─────┼────┼─────────┤
│ 3 │光臘樹 │ 6,000│ 777│ 5,223│同上 │
├──┼─────┼─────┼─────┼────┼─────────┤
│ 4 │台灣櫸 │ 5,000│ 765│ 4,235│同上 │
├──┼─────┼─────┼─────┼────┼─────────┤
│ 5 │印度紫檀 │ 2,500│ 1,375│ 1,125│同上 │
├──┼─────┼─────┼─────┼────┼─────────┤
│ 6 │水黃皮 │ 2,000│ 1,044│ 956│同上 │
├──┼─────┼─────┼─────┼────┼─────────┤
│ 7 │白千層 │ 2,000│ 610│ 1,390│被上訴人籌獲之小苗│
├──┼─────┼─────┼─────┼────┼─────────┤
│ 8 │台東石楠 │ 36│ 31│ 5│行道樹 │
├──┼─────┼─────┼─────┼────┼─────────┤
│ 9 │土楠 │ 56│ 60│ │同上 │
├──┼─────┼─────┼─────┼────┼─────────┤
│ 10 │綠紐樹 │ 56│ 20│ 36│同上 │
├──┼─────┼─────┼─────┼────┼─────────┤
│ 11 │蘭嶼肉豆蔻│ 32│ 8│ 24│同上 │
├──┼─────┼─────┼─────┼────┼─────────┤
│ 12 │台灣櫸 │ 52│ 85│ │同上 │
├──┼─────┼─────┼─────┼────┼─────────┤
│合計│ │ 26,032│ 11,201│ 17,238│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4號附表二┌───────────────────────────────────────────┐
│98年平追10號「路竹科學園區平地造林」苗木生長情形及存活不足價金費用清冊 │
├─────┬─────┬────┬────┬─────┬────┬──────────┤
│ 樹 種 │原契約數量│存活數量│不足數量│ 單 價 │小計費用│ 備 註 │
├─────┼─────┼────┼────┼─────┼────┼──────────┤
│桃花心木 │ 5,000│ 756│ 4,244│ 30.566575│ 129,725│ │
├─────┼─────┼────┼────┼─────┼────┤ │
│無患子 │ 3,300│ 5,670│ -│ 30.566575│ -│98平苗追4號 │
├─────┼─────┼────┼────┼─────┼────┤苗木費=0000000元 / │
│光臘樹 │ 6,000│ 777│ 5,233│ 30.566575│ 159,649│200000株=30.566575 │
├─────┼─────┼────┼────┼─────┼────┤ │
│台灣櫸 │ 5,000│ 765│ 4,235│ 30.566575│ 129,449│ │
├─────┼─────┼────┼────┼─────┼────┤ │
│印度紫檀 │ 2,500│ 1,375│ 1,125│ 30.566575│ 34,387│ │
├─────┼─────┼────┼────┼─────┼────┼──────────┤
│ │ │ │ │ │ │97平苗追6號 │
│水黃皮 │ 2,000│ 1,044│ 956│ 27.421875│ 26,215│苗木費=0000000 元 /│
│ │ │ │ │ │ │80000 株=27.421875 │
├─────┼─────┼────┼────┼─────┼────┼──────────┤
│白千層 │ 2,000│ 610│ 1,390│ 30│ 41,700│ │
├─────┼─────┼────┼────┼─────┼────┤ │
│台東石楠 │ 36│ 31│ 5│ 1,731│ 8,655│ │
├─────┼─────┼────┼────┼─────┼────┤稅金 │
│土楠 │ 56│ 60│ -│ 1,154│ -│(8,655 +?41,544 +│
├─────┼─────┼────┼────┼─────┼────┤41,700 )0.05= │
│綠紐樹 │ 56│ 20│ 36│ 1,154│ 41,544│126,531 ?0.05 = │
├─────┼─────┼────┼────┼─────┼────┤6,327元 │
│蘭嶼肉豆蔻│ 32│ 8│ 24│ 1,443│ 34,632│ │
├─────┼─────┼────┼────┼─────┼────┤ │
│台灣櫸 │ 52│ 85│ -│ 1,154│ -│ │
├─────┼─────┼────┼────┼─────┼────┼──────────┤
│小計 │ 26,032│ 11,201│ 17,238│ │ 605,956│ │
├─────┼─────┼────┼────┼─────┼────┼──────────┤
│稅金 │ 0.05│ │ │ │ 6,327│廠商購苗部分另計5% │
├─────┼─────┼────┼────┼─────┼────┼──────────┤
│合計 │ │ │ │ │ 612,283│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4號附表三┌───────────────────────────────────────────────────────────────┐
│ 98年平追10號「路竹科學園區平地造林」苗木生長情形及存活不足明細表 │
├───────┬───────────────────────────────┬─────────────┬─────────┤
│ │ 原 契 約 部 分 │ 未 存 活 部 分 │ │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
│ │功 程│數 量│工 數│單價(元)│經 費 │ 未存活部分 │經費(元)│ │
├───────┼───┬────┼───┬──┼───┼─────┼─────┼────┬──┼─────┼─────────┤
│苗木掘選包裝 │ 1500│株/工 │ 25800│株 │ 17.2│ 1,161│ 19,969│ 17173│株 │ 13,292│ │
├───────┼───┼────┼───┼──┼───┼─────┼─────┼────┼──┼─────┼─────────┤
│人工擔送苗木 │ 1000│株/工 │ 25800│株 │ 25.8│ 1,161│ 29,954│ 17173│株 │ 19,938│ │
├───────┼───┼────┼───┼──┼───┼─────┼─────┼────┼──┼─────┼─────────┤
│整地(含放樣)│ 20│工/ 公頃│ 17.2│公頃│ 344│ 1,161│ 399,384│ 11.449│公頃│ 265,846│ │
├───────┼───┼────┼───┼──┼───┼─────┼─────┼────┼──┼─────┼─────────┤
│新植(行道樹)│ 30│株/工 │ 232│株 │ 7.73│ 1,161│ 8,975│ 65│株 │ 2,516│ │
├───────┼───┼────┼───┼──┼───┼─────┼─────┼────┼──┼─────┼─────────┤
│新植(造林木)│ 100│株/工 │ 25800│株 │ 258│ 1,161│ 299,538│ 17173│株 │ 199,379│ │
├───────┼───┼────┼───┼──┼───┼─────┼─────┼────┼──┼─────┼─────────┤
│刈草 │ 8│工/公頃 │ 206.4│公頃│1651.2│ 1,161│ 1,917,043│1099.104│工數│ 1,276,060│ │
├───────┼───┼────┼───┼──┼───┼─────┼─────┼────┼──┼─────┼─────────┤
│測量助理工 │ 0.5│工/公頃 │ 17.2│公頃│ 8.6│ 1,161│ 9,985│ 11.449│公頃│ 6,646│ │
├───────┼───┼────┼───┼──┼───┼─────┼─────┼────┼──┼─────┼─────────┤
│工資小計 │ │ │ │ │ │ │ 2,684,848│ │ │ 1,783,677│ │
├───────┼───┼────┼───┼──┼───┼─────┼─────┼────┼──┼─────┼─────────┤
│台東石楠 │ │ │ 36│株 │ │ 1,731│ 62,316│ 5│株 │ 8,655│ │
├───────┼───┼────┼───┼──┼───┼─────┼─────┼────┼──┼─────┼─────────┤
│土楠 │ │ │ 56│株 │ │ 1,154│ 64,624│ │ │ -│ │
├───────┼───┼────┼───┼──┼───┼─────┼─────┼────┼──┼─────┼─────────┤
│綠紐樹 │ │ │ 56│株 │ │ 1,154│ 64,624│ 36│株 │ 41,544│ │
├───────┼───┼────┼───┼──┼───┼─────┼─────┼────┼──┼─────┼─────────┤
│蘭嶼肉豆蔻 │ │ │ 32│株 │ │ 1,443│ 46,176│ 24│株 │ 34,632│ │
├───────┼───┼────┼───┼──┼───┼─────┼─────┼────┼──┼─────┼─────────┤
│台灣櫸 │ │ │ 52│株 │ │ 1,154│ 60,008│ │ │ -│ │
├───────┼───┼────┼───┼──┼───┼─────┼─────┼────┼──┼─────┼─────────┤
│填客土 │ 0.343│立方/穴 │ 232│株 │ │ 481│ 38,276│ 65│株 │ 10,724│ │
├───────┼───┼────┼───┼──┼───┼─────┼─────┼────┼──┼─────┼─────────┤
│白千層 │ │ │ 2000│株 │ │ 30│ 60,000│ 1390│株 │ 41,700│ │
├───────┼───┼────┼───┼──┼───┼─────┼─────┼────┼──┼─────┼─────────┤
│填客土 │ 0.064│立方/穴 │ 25800│株 │ │ 481│ 794,227│ 17173│株 │ 528,654│ │
├───────┼───┼────┼───┼──┼───┼─────┼─────┼────┼──┼─────┼─────────┤
│支架(竹) │ │ │ 232│組 │ │ 385│ 89,320│ │ │ │ │
├───────┼───┼────┼───┼──┼───┼─────┼─────┼────┼──┼─────┤支架100 % │
│支架(竹) │ │ │ 25800│株 │ │ 7│ 180,600│ │ │ │ │
├───────┼───┼────┼───┼──┼───┼─────┼─────┼────┼──┼─────┼─────────┤
│灌水12個月 │ 1│工/月/ha│ 619│工 │ │ 1,161│ 718,659│ 412.03│工 │ 478,367│ │
├───────┼───┼────┼───┼──┼───┼─────┼─────┼────┼──┼─────┼─────────┤
│水車12個月 │ 0.5│車/月/ha│ 310│輛 │ │ 3,847│ 1,192,570│ 206.35│輛 │ 793,828│ │
├───────┼───┼────┼───┼──┼───┼─────┼─────┼────┼──┼─────┼─────────┤
│卡車運苗 │ 2000│株/車 │ 25800│株 │ 12.9│ 5,766│ 74,381│ 17173│株 │ 49,510│ │
├───────┼───┼────┼───┼──┼───┼─────┼─────┼────┼──┼─────┼─────────┤
│物料車資小計 │ │ │ │ │ │ │ 3,445,781│ │ │ 1,987,614│ │
├───────┼───┼────┼───┼──┼───┼─────┼─────┼────┼──┼─────┼─────────┤
│工資物計合計 │ │ │ │ │ │ │ 6,130,629│ │ │ 3,771,291│ │
├───────┼───┼────┼───┼──┼───┼─────┼─────┼────┼──┼─────┼─────────┤
│承包其他費用 │0.15 │ │ │ │ │ │ 393,180│ │ │ 261,209│以工資14.644%計算│
├───────┼───┼────┼───┼──┼───┼─────┼─────┼────┼──┼─────┼─────────┤
│稅金 │0.05 │ │ │ │ │ │ 326,191│ │ │ 201,625│ │
├───────┼───┼────┼───┼──┼───┼─────┼─────┼────┼──┼─────┼─────────┤
│ │ │ │ │ │ │ │ 6,850,000│ │ │ 4,234,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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