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3,上易,359,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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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葉安心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 訴 人 戴宏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永輝
麥晉綸
上 訴 人 麥晉嘉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早求
被 上訴人 郭碧娥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第2 頁倒數第7 行至第10行已敘明第一審判決中有部分已經確定,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記載「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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