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3,家上,7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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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陳明龍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 訴 人 陳明順
陳明華
陳泳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楊雅雯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分割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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