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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曾瀞儀(即蔣馥全承受訴訟人)
蔣旻勲(即蔣馥全承受訴訟人)
蔣翔宇(即蔣馥全承受訴訟人)
蔣宜芳(即蔣馥全承受訴訟人)
蔣瓅瑩(即蔣馥全承受訴訟人)
蔣旻曄(即蔣馥全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被上訴人 李秀恒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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