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4,上,196,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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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許新法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 訴 人 許新安
許進國
許明智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許永群

上 訴 人 許海樹
陳許秋霞
兼上二人共 許秋月
同訴訟代理

上 訴 人 許雙全 (即許茂成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上 訴 人 蔡安運 (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
李蔡靜心(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
蔡陳穖姿(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
洪蔡穖紫(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
蔡機蓮 (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
蔡陳阿嚴(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蔡安心 (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許順益
戴金成
戴金祥
鄭許玉籐
被上訴人 許陳春 (即許福文之承受訴訟人)
兼訴訟代理 許建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共有人鄭許玉藤於民國106年2月4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於收受裁定7 日內,提出鄭許玉藤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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