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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郭秋月
郭貞帆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良吉
被 上訴 人 鍾秋琴
郭陳嬌
郭琪民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龍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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