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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國恩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上訴人 蘇筵惠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勞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蔡明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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