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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黃董秀貞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複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追加原告 黃湖傳
追加原告 黃雪香
追加原告 黃舜生
追加原告 黃淑惠
被上訴人 黃董樟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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