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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林廷隆
被上訴人 王琪瑾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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