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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0號
上 訴 人 程良本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被 上訴人 程權寶
程尉恩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許秀鳳
被 上訴人 程尉哲
訴訟代理人 許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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