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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金螞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被上訴人 蘇云美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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